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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布时间:2024-06-27 00:39   浏览次数: 次   作者:ag九游会
本文摘要:改装车自燃 该车主倒霉﹖

■本报记者 孟国庆 通讯员 赵越

内饰花哨的奇瑞QQ、大灯特别亮的普桑、车身被涂得五颜六色的波罗……你只要留神马路上行驶的汽车,不难发现不少私家车是被改装过的。

改装车自燃 该车主倒霉﹖

■本报记者 孟国庆 通讯员 赵越

内饰花哨的奇瑞QQ、大灯特别亮的普桑、车身被涂得五颜六色的波罗……你只要留神马路上行驶的汽车,不难发现不少私家车是被改装过的。

一些追求个性的车主将自己的坐驾改装成自己想要的样子,这就是人们常说的汽车改装。涧西区的田先生也是这样的“有车一族”,他的一次改装汽车的经历却给自己带来了很大的麻烦,造成了无法弥补的损失……

看上去很酷 用起来很险

2003年12月18日,田先生花4.65万元从我市某经销商那里购买了一辆“五菱之光”面包车。

开着自己的新车,田先生觉得很美,但又发现了“美中不足”:没有音响,开车时不能听想听的音乐,并且防盗设施也不完善,万一爱车被别人偷了怎么办?

一个多月后,田先生私自到市某汽车用品批发商行,先后花费3855元对汽车进行了内部装修,并加装了防盗器、中控门锁、车载VCD、液晶电视、6号低音炮等设备。

听着音乐开着车,田先生这下觉得满足了。可没想到,汽车改装后使用不到一年,意外情况就发生了。

2004年12月20日早上,田先生和往常一样下楼准备开车上班。

他走到停车的地方一看:其爱车只剩下黑乎乎的车架了。

田先生大吃一惊,急忙报警。涧西公安分局接警后派民警进行了现场勘查,最终认定这起火灾是汽车自燃引起的,自燃原因无法查明。

价值4万余元的爱车不明不白地烧毁了,田先生很窝火。

他认为汽车经销商应对车的质量负责;改装汽车的商行提供汽车改装服务应保证安全。于是,他在与经销商和改装商行分别多次交涉无果后,将二者诉至法院,要求他们赔偿自己的损失。

合格+合格=不合格?

经销商出具了该车的合格证:该公司代理销售的上海通用五菱牌汽车,是依据国家标准检验合格的产品。

经销商给田先生的“五菱牌汽车保养及维修手册”、“用户手册”均载明:“不允许改装车辆,改装可能影响车辆性能、车辆寿命,甚至影响车辆安全,并可能违反规定。”

经销商认为,车主田先生在没有认真阅读手册的情况下,擅自在汽车上不合理地安装设备。汽车改装引起的损失和人员伤害,不属于“三包”范围,经销商不应对此负责。

改装该车的商行则认为,他们提供的零部件都是经国家有关部门检验合格的,且田先生在改装后开走并正常使用近一年时间,已经符合车辆配件免责的相关规定,田先生又怎么能证明汽车自燃是商行的错?

经销商提供的汽车是合格的,商行提供的零部件也是合格的。

合格产品放在一起就成了不合格产品而引起汽车自燃?这个等式能否成立?

田先生咨询了有关专家,得知全国对汽车质量尤其是汽车自燃原因的鉴定机构屈指可数,对自燃较为严重的汽车,不但难以作出准确的鉴定结论,即使能作出,鉴定费用也远远超过了汽车本身的价格。

田先生无法证明汽车自燃是经销商和改装商行的责任,但又觉得自己实在委屈。

车主索赔遇难题

涧西区人民法院的高晋认为,田先生遇到的困难也是所有汽车发烧友遇到的共性问题。按照我国现行法律,民事案件当事人索赔的途径有两种,一是起诉对方违约,一是起诉对方侵权,无论走哪条路,田先生都无法索赔。

如果状告经销商违约,依据“谁主张谁举证”的原则,田先生就要证明所购汽车有缺陷,经销商没有履行质量担保义务。

问题在于,正是起火原因不明,田先生陷入了不能举证的困境。

如果状告经销商侵权,他可以要求经销商或厂家承担举证责任。可是为了防止特殊侵权民事责任被滥用,我国法律规定了特殊侵权的范围,而汽车自燃又被排除在外,所以他走这一诉讼途径,将会遇到明显的法律障碍。

此外,田先生还可以将汽车改装商行作为被告,要求其承担产品不合格给他人财产造成损失的民事责任。这样一来,改装商行就要证明其改装的产品没有缺陷,并承担相应责任。

但是,我国《产品质量法》规定,产品是指经过加工、制作用于销售的东西。

按照一般的理解,承揽加工的劳动成果不应视为产品。承揽加工的成果只存在是否符合约定的问题,不存在产品质量的问题。

高晋认为,随着我国汽车制造水平的不断提高,汽车自燃的比例并不是很大,但因为汽车绝对数量增加较快,自燃问题还是凸现了出来。对于大多数还不算富裕的中国人来说,汽车绝非一般意义上的消费品,如果仅仅因为客观条件所限,原告的损失得不到赔偿,这将是一种不公平。

损失应由三方分担

我国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》规定:“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、财产损害的,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,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。”

汽车自燃给车主造成财产损失的事实是客观存在的,并且田先生又提供了汽车自燃的鉴定结果,已尽了应尽的义务。

由于条件所限,他无法查出汽车起火的真正原因,这并不是他的过错,如果因此让田先生自认倒霉,显然有失公平。

此案主审法官张万松认为,虽然无法查明汽车自燃原因,但根据常识推断,汽车自燃无外乎三种原因:一是消费者使用、维护、修理不当;二是汽车确有缺陷,现代工学原理告诉我们,即使是汽车设计没有任何问题,也不能保证汽车在制造过程中百分之百无缺陷;三是改装商行私改线路、增加电器所致。

就过错而言,汽车经销商没有尽到特别的告知义务。

汽车改装行业已经成为我国汽车产业链条上的一个特色行业,汽车经销商不可能熟视无睹。汽车的逐渐普及和汽车性能的不断提高,对驾驶人员的专业化要求也越来越低。因此,仅靠汽车使用说明书中的提醒是不够的,经销商应就免责条款进行特别告知。如果仅以改装线路为由来免除自己的所有责任,加大消费者的责任,这显然属于“霸王条款”。

汽车改装商行的过错则更为明显:改装前不进行设计,不按汽车使用说明书所示擅自改装等。

消费者没有认真阅读汽车使用手册,对改装没有进行必要的咨询,应承担相应责任。

综上所述,改装车自燃属于共同侵权中的共同危险行为,几方面的共同行为都可能导致损害结果的发生,但不知道损害结果是哪个行为造成的。

所以,在不能推定哪个行为人有过错的情况下,就应该适用公平原则,依据“损失分担理论”,由三方共同分担责任。消费者因为买车和改装车的行为受到损害,作为受益者的商家,让其分担一部分民事责任也是合理的。

法院最终判决经销商承担20%的损失;改装商行承担70%的损失;田先生承担10%的损失。

欢迎各县法院和律师事务所向本栏目提供采访线索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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